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 > 执行措施 >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都有哪些?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注意事项有哪些?

2023-05-22 08:14:19 来源:法制法律网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它既是认定侵权构成,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侵权损害赔偿的准则。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以下是具体介绍: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责任的意义表现在,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其目的在于引导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危险事项的增多,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原则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应注意三个方面。其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随意扩大适用;其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其三,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有: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致人损害等。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标签: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
最近更新
15037178970
婚姻法
汽车保险的责任范围有哪些?汽车保险计算公式是什么?
劳动仲裁属于民事案件吗?劳动仲裁的流程如何走?
绩效与绩效管理的内涵是什么?如何改进国有控股公司员工绩效管理?
单方起诉离婚要什么材料?如何起诉离婚最快?起诉离婚财产是怎样分的?
法院裁决拍卖房屋的产权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拍卖房子不够还贷款会怎么办?
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的原则有哪些?哪些人不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有哪些?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有哪些注意事项?劳动合同的内涵都有什么?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律师如何收费?合同免责条款的特点有哪些?
哪些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的几个常见问题?
农村房屋拆补偿方式有什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
知识纠纷
1 车辆保全会通知车主吗?法院最多保全车子多久?
2 宅基地继承如何规定的?宅基地继承需要交税吗?
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衡量标准有几种?怎样衡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 违法所得是追缴还是收缴?违法所得怎么处罚?
5 著作权有优先权原则吗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有哪几种?
6 投案自首是什么意思?投案自首怎么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不能减刑?
7 商业贿赂罪如何定罪呢?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8 法人不同意公司可以解散吗?公司营业期届满后继续经营的后果由谁承担?
公司法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有哪些内容?劳动法年假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法律关于收养孤儿是怎么规定的?针对收养孤儿有哪些特定条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内容是什么?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什么?
土地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最快?土地合同纠纷起诉费多少钱?
迟延履行指的是什么?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独立核算分公司可以签合同吗?合同质量条款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哪些人?
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有哪些?为什么会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
工做工伤鉴定去哪个部门哪个工作单位 工伤鉴定后的赔偿会包括哪些?
如何撰写专利申请说明书?一般情况下专利申请期限是多久?
老年痴呆如何放弃继承?放弃继承要公证吗?
合同法
实践中对收养人能否收养成年子女有几种意见?收养人能否收养成年子女?

2023-0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的内容是什么?重大经营活动法律事务包括什么?

2023-05-18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怎么争取?子女抚养权会以母亲为主吗?离婚小孩抚养权会尊重子女的意愿吗?

2023-05-18

双方未履行合同互不承担责任吗?不履行合同算诈骗吗?

2023-05-18

商标可以转让吗?关于美国商标转让的流程有哪些?

2023-05-17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是怎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五条的内容是什么?

2023-05-17

劳动纠纷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内容是什么呢?偷税漏税的数额多少会被判刑呢?
劳动争议有什么特征?劳动争议区别于普通民事争议的特点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内容是什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是什么?
怎么判断一个工伤律师专不专业?工伤认定申请表怎么填写?
新交通规则包括哪几种?禁止考驾照的情形都有哪些?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同案不同判是什么?

法律咨询网版权所有 2005-2023   备案号:京ICP备2023000331号-31  联系邮箱:434 922 62 @qq.com